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65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張姵晨
呂凱評
被 告 黃榮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2 年9 月2 日下午
2 時14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二、因被告已遷移不明,原告應查報被告住居所並陳報本院或向
本院申請公示送達,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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