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8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毅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 告 蕭春菊(即黃陵發之繼承人)
黃正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29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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