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1年度,181號
TYEV,101,桃簡,181,2013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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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81號
上 訴 人 吳炳輝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1 年度桃簡字第181 號與被上訴人張許愛秀
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6 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2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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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