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658號
上 訴 人 程台松
被 上訴人 陳連進
吳秋雲
黃明源
鄭良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2 年6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
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5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
費為8,595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