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二六九號
上訴人 張榮輝
被上訴人 甲○○
張憲宗
張榮郎
張明信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憲宗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
七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
拾柒萬肆仟肆佰肆拾元,折合銀元壹拾伍萬捌仟壹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
元貳仟叁佰柒拾叁元,折合新台幣柒仟壹佰壹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陳欽賢
右為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