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勞簡字第3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台灣電能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裕為
訴訟代理人 王雅慧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莊玟瑄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王一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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