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調字,102年度,239號
SYEV,102,營簡調,239,201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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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調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乙○○
      丁○○
      丙○○
      戊○○
共   同
代 理 人 陳宏義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47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及全部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毋省略)。
二、被繼承人郭縛陳郭素霞、莊郭素鑾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毋省略,如該繼承人
  已死亡,應再查明其繼承人;如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
  之戶籍謄本),並說明繼承人姓名、地址,並按相對人人數
  檢附起訴狀繕本;如有其他相對人已死亡者,亦同。
三、系爭土地使用現況及四周之照片。
四、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及主張通行權之範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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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