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調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乙○○
丁○○
丙○○
戊○○
共 同
代 理 人 陳宏義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47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及全部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毋省略)。
二、被繼承人郭縛、陳郭素霞、莊郭素鑾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毋省略,如該繼承人
已死亡,應再查明其繼承人;如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
之戶籍謄本),並說明繼承人姓名、地址,並按相對人人數
檢附起訴狀繕本;如有其他相對人已死亡者,亦同。
三、系爭土地使用現況及四周之照片。
四、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及主張通行權之範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