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23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凃志潔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輝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
3,500 元,應繳裁判費7,9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4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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