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林謝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新田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