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14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梁懷德
被 告 周金誠
周秀錦
周秀美
周旭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 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 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 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周登文及其他共有人等分割共有物 ,然被告周登文於起訴前之民國(下同)101 年3 月11日已 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以原告於102 年3 月4 日起 訴時,係以無當事人能力之周登文為被告,經本院於102 年 5 月13日言詞辯論程序當庭諭知原告於三週內補正被告周登 文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並提出承受訴訟聲請狀 到院,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起訴自不合 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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