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小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顏清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顏隆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2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40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