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2年度,938號
PCEV,102,板簡,938,2013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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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簡字第938號
原   告 文景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蘭
被   告 彭水榮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簡字第938號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上午10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將二六八─MD號營業小客車車牌兩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7年6月1日以其所有營業小 客車一輛,加入靠行原告公司營業,簽訂台北縣計程車客運 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以下簡稱系爭契約),由原告領 用汽車行車執照1張與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牌照2面 (以下簡稱系爭牌照),交予被告使用,雙方約定被告應按 月給付並繳納管理服務費新台幣(下同)1200元及各項牌照 稅、燃料稅等稅款及違約罰款,並約定當契約終止或解除契 約,被告應將行車執照及號牌二面交予原告向監理單位機關 辦理繳銷。依契約書第19條規定:乙方如有下面情形之一, 經甲方書面催告十五日內不予處理,甲方得一造解除契約勿 庸經由法院訴訟程序逕行收回牌照及行車執照。(一)車輛 年度定期檢驗逾期不檢驗,車輛肇事危及甲方公司權益、酒 後肇事及車輛從事不法行為用途或參與妨害社會制序之行為 ,違反法令規定、駕駛執業登記證被吊扣、吊銷、註銷者。 詎料被告於10 2年2月19日遭新北市交通裁決處處分吊扣駕 照一年,原告公司依契約書第19條規定終止雙方契約,經原 告於102年4月16 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返還系爭牌照及行 車執照並即刻終止契約,被告竟置之不理。為此,依據契約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牌照兩面及行車執照一張。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書書、 存證信函、營業登記證、行照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面為何答辯或陳述,應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牌照 兩面、行車執照壹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吳祉瑩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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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文景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