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918號
上 訴 人 吳木宗
鐘于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買
賣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貳拾貳萬伍仟伍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陸佰
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