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四四號
原 告 倍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純焿
訴訟代理人 張明仁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川園
右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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