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之訴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90年度,144號
SYEV,90,營簡,144,2001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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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四四號
  原   告 倍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純焿
  訴訟代理人 張明仁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川園
右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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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倍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