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簡字第100號
原 告 祐生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來
被 告 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昌
訴訟代理人 楊明諺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簡字第100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上午10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捌佰肆拾捌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下同)100年9月間將其所承攬之「臺北市立 私立光仁國民小學之鋁窗工程100年度博愛樓閱覽室改善 工程」之鋁窗工程部分轉包予原告施做安裝,並約定材料 費及安裝費等合計新台幣(下同)159848元。按稱買賣者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 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 為成立。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 物之義務,民法第345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 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 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 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 490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依被告 指示並依約完成工作,被告即有依約給付工程款之義務, 惟被告迄今尚積欠159848元遲未給付,屢經原告催討其迄 今仍置未理會。為此,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1、原告於100年9月17日下午17時13分與被告訂立合約承攬原 告所標得光仁國小10年度博愛樓閱覽室改善工程其中之鋁 窗工程,總價額為159848元,合約載明於100年9月28 日 至100年9月30日安裝完成,鋁窗工程完工後由業主驗收, 無保留款100%以30天期票付款。訂約後被告來電要求希 望於100年9月25日交貨以利校方驗窗,原告確實也依其要 求於100年9月25日上午10點30分交貨。原告於工程施作前 先勘查工地現場後回報被告因舊窗未拆除(此工序不屬被 告所承包)故無法安裝施作,待被告通知後原告方於100 年9月28日進行安裝施作,安裝共2日(100年9月28日、 100年9月29日)完成。原告於完成後回報被告泥作填縫工 程需盡快施工(此工序亦不屬原告),而後於100年10月3 日接到被告書面通知要求原告於100年10 月4日進行後續 工程(如拆除包裝紙、內筐調整、玻璃安裝、防水施作等 ),而原告亦如期於100年10月4日完工。 2、於100年11月初原告即電話聯繫被告請款事宜,100年11 月18日接到被告書面通知原告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開立 出廠證明、銷貨證明及請款單)以向被告完成請款手續, 原告復於100年12月1日接到被告書面通知有一支鋁料顏色 不一,原告亦如期於100年12月2日更換完成。而後被告收 受原告知相關證明文件後,卻對原告請款一事均置之不理 ,並以各種理由藉故拒絕付款。
3、被告辯稱因原告工程逾期10日,故需罰款47950元,惟依 工程物料採購確認單及工地聯絡單可知所有工序日期均依 被告指示日期完成,何來逾期10日之說?如期扣款正單, 被告為何迴避第三方公正專業組織居中協調,可見被告心 虛及不當作為。
4、被告另指稱因原告逾期57日遭業主校方扣款225093元部分 :此事件不可歸咎於原告公司,因被告承包校方完工日期 為100年9月2日到期,逾期15日後才發包鋁窗工程給予原 告公司施作,兩造於100年9月17日立約,而原告於100年9 月28日安裝,並無遲延,故其遭校方罰款應不可歸責於原 告。
5、第一張附件9月28日至9月30日安裝,鋁窗沒有趕打合約完 成,鋁窗安好還要泥作還要石作。附件二是被告寫的,但 原告有蓋章,於100年9月28日原告就安裝完成,被告聯絡 單中100年9月28日現場施作外框工程,並要求泥作盡快施 工,玻璃與外推窗也是原告要作原告於10月4日做好了,
被告工程聯絡單都有寫,所有工序均是按照被告要求,原 告確實也做到100年10月5日。
6、聯絡單簽名是原告協理簽名,原告於100年12月2日有更換 完成,沒有證據證明,這點是要扣款部分,是不是學校有 明確說是因為損壞而扣款。光仁國小案件,原告有到學校 詢問是否原告時間有遲延,光仁國小刑事案件有提出完工 報告。
7、是否是因原告逾期,導致被告被業主扣款?被告原先即已 逾期,原告答應100年9月28日安裝完成,安裝完成與工程 完成是不同的,檢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鋁窗工程施作 要點,鋁窗安裝整個流程如準備書狀所載,原告所有流程 都是按照被告公司只是,被告叫原告100年9月25日進場、 100年9月28日安裝,所有工程聯絡單,都有指示原告何時 進場。
三、被告則以下列情詞置辯,並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 用由原告負擔。
(一)緣起於原告承攬被告公司「光仁國小-100年度博愛樓閱覽 室改善工程」之鋁窗工程,於100年9月16日簽訂工程採購 物料單,單號00000-0000,金額為159848元。(二)原本兩造訂約工程期限為原告需於100年9月25日完成,但 因原告公司工程無法如期完工,與被告公司協調後約定完 工日為100年9月30日,但原告公司仍舊逾期,合約總金額 為159848元,依合約工程期限第3條每逾期一日科罰總工 程款(含稅)百分之三,每逾期一日罰款4795元,共逾期 10日,計算罰款金額為47950元。且因原告公司工程嚴重 逾期因素導致工程後續其他工程之工班無法進埸施作,工 序大亂,班工增加費用10萬元整,同時也讓被告公司遭業 主光仁國小逾期罰款225093元,於初驗時又因原告公司施 作之推拉窗鋁料顏色不一造成被告公司嚴重缺失,以上兩 點使被告公司信譽嚴重受損。被告公司多次請原告公司將 逾期罰款及其他施工不當需扣款之金額結算清楚後,將請 款單送至被告公司進行請款,但至今原告公司也無將請款 資料送至被告公司。
(三)光仁國小已經給付報酬,金額160幾萬,被扣20幾萬,剩 下140幾萬,現在又函文要追扣。第一次驗收結果第五行 已經扣款22萬元,最近又函文要扣款10萬多元,是因為原 告鋁窗施工逾期,影響工程進度,原告應於100年9月28日 至100 年9月30日左右完工,實際上原告至100年10月中旬 才完工。
(四)這件事還由業主光仁國小之校長龍玉琴打電話給原告及廠
商,如果原告沒有拖很久,學校不會打電話。因原告沒有 完成,被告又押了1個日期,100年10月5日僅是局部完成 。
(五)被告12月份之聯絡單是通知原告初驗已經逾期,這次又逾 期,沒按約定履行。顏色不對,所以初驗不合格,又延到 100年12月2日,原告還是沒有修繕。
四、按債權契約為特定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僅債權人得向債務 人請求給付,不得以之對抗契約以外之第三人,此為債之相 對性原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09號判決參照)。五、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工程/物料採購確認單、工 程聯絡單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到庭並不爭執系爭承攬契約工 程尚有159848元之報酬未清償之事實(見本院102年3月1日 言詞辯論筆錄),惟抗辯遭業主光仁國小扣款,並以前詞置 辯,則本件爭點在於被告能否證明因原告施工延誤工期致被 告為業主光仁國小扣款,並以該事由對抗原告?經查:(一)本件兩造契約第2條亦約定付款辦法為:「工地完工驗收 後,每月25日前完工之工程,於次月5日前送請款單及發 票…一、工程完工後3日需檢附完工相關證明文件共一式 五份送至本公司,否則視同逾期,每逾期一日科罰總請款 (含稅)百分之三。二、工程完工,業主驗收工程無瑕疵 100%,30天期票。三、發票需註明工程名稱及採購編號, 若無填寫則順延一期請款。」,則原告僅須依兩造契約施 工完成,由被告點交驗收後,被告即有給付工程款義務。(二)被告抗辯:因原告施工逾期,致遭業主光仁國小扣款 327767元,云云,雖聲請證人龍玉琴作證,惟證人龍玉琴 具結證稱:「兩造糾紛我不清楚。我本身沒有打電話給原 告公司。」、「這工程還記得。被告當時已經逾期,我只 對被告公司,被告找哪家廠商去做施工,其實我並不清楚 ,因為我們合約直接面對被告公司。我不知道兩造有何完 工驗收的約定,但我們談工期時,被告公司有說在何時要 做哪些事情。竣工是上開時間,逾期83天是從100年9月2 日開始計算。逾期是我直接對被告公司全部工程竣工的逾 期,什麼原因造成我不清楚,我們希望看到所有工程完成 才是竣工,整個工程100年11月24日才竣工。」、「一、 工程協調會上我們有談到二十天內會完成鋁窗安裝,這確 實談過,8月16日的協調會議談到20天,83天逾期沒有計 入20天,不是多給20天,我們有請被告評估何時完成。所 以還是按照原來契約內容。二、9月25日就是因為有20天 的鋁窗問題,中間拆鋁窗後雨水打進來,9月25日做好是 鋁窗要安裝完成,我沒有直接要求裝鋁窗的公司,我是跟
被告說窗戶會打水進來,所以希望趕快把窗戶完成,至少 讓水不要潑進來。」、「專業問題應由專業廠商評估這樣 安裝是否能接受。泥作有無延誤我不清楚,我們只是看整 個工程進度,泥作何時應進來作我不清楚。」、「我不是 這樣的專業,不清楚鋁窗安裝流程,廠商與被告公司之間 對於這樣流程是否有明確訂定是兩造間事情,我們學校要 求整個安裝。」、「以原告上述,在工序上面,何時窗戶 進來何時泥作進來應是兩造協調的,我學校驗收是最後看 到整個完工,我們會一一點交,驗收材質、規格、內含, 我應該不會對部分的安裝流程去了解,這不是我的專業。 」、「有罰,總工程款的千分之二。」、「我們工程逾期 日計算錯誤,我們扣除例假日,罰了多少錢要計算可以問 得到。」、「我們罰了225093元,當場從工程款中扣除, 後來十幾萬,我們去函公司,公司沒有正面回應,目前正 與被告討論中,被告尚未給付。」、「一、我記不清楚( 被告有請原告修補)。二、確實雙層玻璃,中間有木作。 做好時間我不清楚。」等語(見本院102年6月7日言詞辯 論筆錄),則證人龍玉琴之證言,並不足以證明原告有延 誤被告工程,且該延誤與被告為業主扣款間有相當因果關 係。
(三)此外,被告於102年6月7日陳稱:除原告所提出工地聯絡 單以外,被告尚有其他工地聯絡單足以證明兩造約定完工 日期云云(見本院102年6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惟迄本 件102年7月19日最後言詞辯論期日,被告均未能提出其所 謂其他工地聯絡單,揆諸前開說明,被告抗辯,尚難信為 真實;又依債權相對性,被告亦不得以其與業主間債權契 約之事由,對抗為該契約以外之第三人(即原告),被告 該抗辯,自無足採。
六、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 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 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 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九、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吳祉瑩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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