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調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許恒毅
相 對 人 傅俊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 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0○0號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本件侵權行為地 係在臺北市承德路4段,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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