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637號
上 訴 人 富洋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呈林印刷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捌萬肆仟
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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