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2年度,1416號
PCEV,102,板小,1416,201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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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小字第1416號
原   告 沈春元
被   告 吳長源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板小字第1416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 年7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102 年7 月17日下午1 時30分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5, 000元及自民國10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1,8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85, 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蔡斐雯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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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