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勞小字,102年度,17號
PCEV,102,板勞小,17,2013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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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勞小字第17號
原   告 蘇坤宏
被   告 歐克數位線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治謙
訴訟代理人 徐義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2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二即新臺幣貳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陸仟陸佰零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 告於起訴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2399元 及自民國(下同)101 年1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於102 年4 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減 縮請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2324 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依前開 規定,應予准許變更聲明,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受僱被告時均簽有底薪3萬元保障3個月的契 約,但經過約1個月後資方強制轉為正職降低底薪為新台幣 (下同)15000元,致工資未達基本工資,且未按原告實際 在職期間加保勞工保險,及有以少報多之情況。被告公司計 算工資內容及期間標準不一,致原告不了解資方核算工資之 內容。原告主張被告應以原約定契約每月3萬元補發工資差 額,假日出勤工資,共計32399元,為此,爰依勞動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2399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等情,被告對僱用原告乙節亦不爭執,惟辯稱:被告願 意退讓之金額為3000元,及要補發3608元,共計6608元。被 告當初應原告之要求未投保勞健保,被告公司因而被罰款云 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除被告已當庭認諾願再給付之3000元及補



發之3608元外,均未能提出相關計算明細資料供本院核對, 此外原告復未能明確敘明被告究違反何項合約條款及兩造約 定之薪資金額究為若干?是除上開被告願再給付及補發之金 額外,原告之主張,即無足取。
四、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6608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之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逾此部份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原告勝 訴部分,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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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克數位線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