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749號
原 告 聯祥交通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蒲盛松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湘婷即蔡嘉仁之繼承人等間請求返還和
解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
萬肆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叁佰壹拾伍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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