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柳營簡易庭(刑事),營簡字,90年度,144號
SYEM,90,營簡,144,2001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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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四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CO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四三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陳欽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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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