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依職權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職字,102年度,15號
TPSV,102,台職,15,201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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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職字第一五號
上 訴 人 曾光宗
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律師
被 上訴 人 成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田
被 上訴 人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
第八三九號),本院依職權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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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