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台職字,102年度,12號
TPSV,102,台職,12,201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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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職字第一二號
再抗告人 周 清 松
     王 秀 春
     沈  皎
     楊 文 華
     楊 齡 婷
     翁姚淑君
     洪 寶 燦
     鄭 好 瑞
     鄭 好 專
     朱 艾 琳
     陳  完
     陳劉秀池
     蘇 秀 美
     陳 銘 正
     陳 庭 彰
     楊 武 照
     楊 璨 榕
     曾 美 麗
     蕭 文 蓮
     蔡 易 達
     蔡 孟 龍
     黃 福 隆
     高 麗 婷(原名高麗完
     詹 蕙 嬪
     吳 招 治
     許 景 涵
     蔡 正 芳
     邱  倫
     陳 美 鳳
     曹 卉 婕
     許 道 柏
     徐 清 芸
     羅 世 東
     蘇 文 瑜
     蔡 月 娥
     蕭 貴 米
     蕭 貴 鳳
     李 致 君
     張 淑 香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成豐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
害賠償再審之訴上訴事件,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十七日本院裁
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二五四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當事人欄再抗告人黃福隆住同上區西藏路269巷33 號」應更正為「台北市○○區○○路000巷00 號」,案由欄「聲請人」應更正為「再抗告人」,主文欄「再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應更正為「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鄭 傑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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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豐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