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職字第一二號
再抗告人 周 清 松
王 秀 春
沈 皎
楊 文 華
楊 齡 婷
翁姚淑君
洪 寶 燦
鄭 好 瑞
鄭 好 專
朱 艾 琳
陳 完
陳劉秀池
蘇 秀 美
陳 銘 正
陳 庭 彰
楊 武 照
楊 璨 榕
曾 美 麗
蕭 文 蓮
蔡 易 達
蔡 孟 龍
黃 福 隆
高 麗 婷(原名高麗完)
詹 蕙 嬪
吳 招 治
許 景 涵
蔡 正 芳
邱 倫
陳 美 鳳
曹 卉 婕
許 道 柏
徐 清 芸
羅 世 東
蘇 文 瑜
蔡 月 娥
蕭 貴 米
蕭 貴 鳳
李 致 君
張 淑 香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成豐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
害賠償再審之訴上訴事件,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十七日本院裁
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二五四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當事人欄再抗告人黃福隆「住同上區西藏路269巷33 號」應更正為「台北市○○區○○路000巷00 號」,案由欄「聲請人」應更正為「再抗告人」,主文欄「再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應更正為「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鄭 傑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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