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七九○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麥寮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松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素晴等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一○
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一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高 孟 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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