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假處分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02年度,560號
TPSV,102,台抗,560,201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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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五六○號
再 抗告 人 江資航
訴訟代理人 方文獻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與築新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二年度
抗字第二九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假處分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處分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準用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甚明。又所謂其他命假處分之情事變更者,指債權人依假處分保全之請求已經消滅或已喪失其聲請假處分之權利等情形而言。本件原法院以:再抗告人聲請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九十八年度裁全字第八六七號裁定(下稱系爭假處分裁定)准其於供擔保後就相對人築新建設有限公司戴明煥信託登記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小企銀)坐落桃園縣楊梅市○○段○○○○○○○○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為假處分後,已向該院對相對人提起履行契約之訴訟(新竹地院九十八年度審重訴字第一一○號),並於訴訟中成立和解。依和解筆錄第一、二項記載,相對人應於民國一○○年九月五日前將該筆錄附表所示A五 、J一○、J一一之三戶房屋興建完成,連同坐落三筆土地之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予再抗告人,並辦妥塗銷抵押權登記,倘屆期無法履行,依和解筆錄第二項後段約定,相對人同意連帶給付再抗告人新台幣(下同)一千一百萬元。因相對人未於上開期限將系爭三戶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再抗告人,系爭和解筆錄第一、二項約定之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已變更為一千一百萬元之金錢債權,且再抗告人已持該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向新竹地院聲請強制執行戴明煥之財產,堪認再抗告人依系爭假處分裁定所保全之請求已經消滅,命假處分之情事已有變更,相對人聲請撤銷該假處分裁定,洵屬有據。另再抗告人因相對人未給付一千一百萬元,雖代位相對人對中小企銀提起終止信託登記、辦理塗銷信託登記及移轉所有權登記之訴訟,惟該訴訟並非系爭假處分所保全之本案請求,與本件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無涉等情。爰以裁定維持新竹地院撤銷系爭假處分之裁定,並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違背法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



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林 恩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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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築新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