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2年度,1434號
TPSV,102,台上,1434,201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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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四號
上 訴 人 美商微晶片技術公司(Microchip Technology Inc
法定代理人 史蒂芬‧桑吉Steve Sanghi)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呂 光律師
被 上訴 人 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葉儀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惠月律師
      侯雪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一
○○年度民專上更㈠字第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系爭專利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共



二十項,其中第一項、第十一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訴外人美商英特爾公司生產製造之八○五一單晶片為系爭專利之習知技術,系爭專利所揭示之技術特徵,係透過刪減八○五一單晶片所具有之功能而達成,八○五一單晶片之功能因此減少,無法產生新功效或新用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第十一項不具進步性;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思及得刪減八○五一單晶片之接腳,且其功能將因此減少;西元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八日公開之日本特開平五-二五○四九七號專利案、西元一九八八年五月三日公告之美國四七四二二一五號專利案、西元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公開之EP○七一二○七七號歐洲專利案、西元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公開之日本特開平八-九五七四四號專利案,分別與八○五一單晶片習知技術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第十一項不具進步性。故系爭專利有得撤銷之事由,上訴人自不得據之對被上訴人主張權利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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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微晶片技術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英特爾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