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2年度,1278號
TPSV,102,台上,1278,201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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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八號
上 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法定代理人 謝芙美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上 訴 人 許文成即許文成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
      曹智恆律師
參 加 人 新安東京海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八
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一○○年度建上更㈠字
第三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但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於上訴第三審後,其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謝芙美,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影本在卷可稽,茲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合先敍明。次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兩造對於原判決其敗訴部分各自提起上訴,雖以各該判決不利部分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均係各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依職權解釋契約,所論斷:上訴人許文成違背系爭契約第三條第五項第一款第三、四目、第八款約定,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監造,且該義務不應因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下稱防檢局)另派有現場助理人員而降低,許文成顯有重大疏失,防檢局得依系爭契約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約定,請求許文成賠償植栽部分之損害及彩鋼部分之另二分之一之損害依序為新台幣(下同)三百九十九萬四千八百元、七百三十八萬零六百五十元。又⑴C1-C6 棟石英砂耐磨止滑地坪;⑵道路地基級配;⑶鋼筋及彎紮組立#5 以下部分已經訴外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寶公司)施作完成而為防檢局所有,防檢局自須就上述德寶公司確有實際增加施作之項目或數量,給付相當工程承攬報酬,依系爭契約第十三條第九項第一、二款約定,自難認系爭仲裁判斷所認定防檢局應給付德寶公司之一千六百十八萬七千五百五十五元費用,係屬防檢局所受之損害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未表明各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兩造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兩造上訴均不合法。末查防檢局所聘現場助理人員梁溫吉許文成係各依其與防檢局間之契約,各自對系爭工程負全部監督之責,就廠商德寶公司所提報之器材樣品等有預審之權限,最主要之審核者仍為系爭契約之設計監造人許文成。故梁溫吉雖有違背職務收賄之行為,尚難認梁溫吉之行為係造成系爭樹種瑕疵損害之共同原因,許文成不得援引梁溫吉之行為主張過失相抵。且其二人對系爭工程,俱係防檢局之履行輔助人,許文成亦無從主張過失相抵,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上訴均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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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