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柳營簡易庭(刑事),營交簡字,90年度,329號
SYEM,90,營交簡,329,200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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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交簡字第三二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六五二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許延吉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陳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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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