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罪定執行刑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02年度,90號
TPSM,102,台聲,90,201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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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號
聲 明 人 陳亮賓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未遂等罪定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
0二年六月六日第三審裁定(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四六六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陳亮賓因殺人未遂等罪定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曉 能
法官 郭 玫 利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何 菁 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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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