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再字,102年度,1號
IPCV,102,民專再,1,201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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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胡厚飛   
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律師
複代理人  方宥勝   
再審被告  章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中興   
共 同 練家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律師
 賴靜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再審原告
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3 月26日101 年度民專訴字第60號確定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 張者,不得提起再審之訴。故確定終局判決,如有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 ,固得於再審期間內對之提起再審之訴。惟下級法院之判決 如有違背法令,當事人應依上訴程序請求救濟,如當事人明 知而不循此途徑,以謀救濟,即不得於事後再以此事由提起 再審之訴(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957號裁判意旨參照) 。
二、再審原告主張之再審事由包括:㈠原判決對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之解釋為「該限位部係可供銑切加工出較習式無限位 部更深之容置槽」,顯有違反專利侵害鑑定要點之重大錯誤 ,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適用法規顯有錯 誤」之違法;㈡原審於審理中,法院均未針對系爭專利範圍 之解釋為心證之闡明,導致再審原告未能即時針對前揭錯誤 之解釋範圍主張及舉證,原判決顯有消極不適用民事訴訟法 第199 條、第199 條之1 闡明義務,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違法;㈢原判決嚴 重違反專利侵害鑑定要點中關於均等論所定之比對方法;惟 縱認原確定判決有再審原告所指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 第1 款之再審事由,依其內容所示,均得於其收受原確定判



決時得知,而原確定判決為民事一審判決,當事人得於法定 期間內對之提起上訴,詎再審原告知前述再審事由而不以上 訴主張,揆諸前揭法條及裁判意旨,自不得於判決確定後方 以上開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 但書,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為不合法,本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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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章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