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上易字,102年度,1號
IPCV,102,民專上易,1,2013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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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民專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陳明松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
被 上訴人  凌揚冷凍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文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1 年12月4 日本院101 年度民專訴字第49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 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 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 事件,暨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 轄之民事事件,均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 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係專利法所生之第二審民事事件,符合智慧 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規定,本院依法自有管轄權。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
1.上訴人分別為中華民國專利證書新型第M256139 號「飲料攪 拌器」(下稱系爭專利1 )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民國 94年2 月1 日起至103 年4 月20日止;中華民國專利證書新 型第M257766 號「飲料攪拌器」(下稱系爭專利2 )之專利 權人,專利權期間自94年3 月1 日起至103 年5 月4 日止; 暨中華民國專利證書新型第M367691 號「用於飲料攪拌機內 的過濾件」(下稱系爭專利3 )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 98年11月1 日起至108 年5 月12日止。上訴人創作「飲料攪 拌器」技術特徵,可對調製之飲料形成均勻攪拌混合及冰涼 降溫,確保置入冰塊不被打碎,提供相關消費者更好之飲料 調製效果而具實用性與進步性。上訴人嗣於100 年10月25日 向被上訴人凌揚冷凍機械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凌揚公司)購



買其所製造「生機調理果汁冰沙機」產品(下稱系爭產品) ,經比對分析結果,認為系爭產品分別落入系爭專利1 至3 之請求項1 、2 。而被上訴人蔡文鴻為被上訴人凌揚公司法 定代理人,其為公司法規定之負責人,上訴人自得依系爭專 利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 1 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修正前專利法)第106 條第1 項、 第108 條準用第84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等規定,請求被 上訴人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為此提起本件訴 訟。
2.被證3 固屬系爭專利1 申請前即已公開之專利,惟其所揭露 之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項不同。被證3 揭露之技 術係於壺體(46)內可放置一液渣分離筒罩(1) ,分離筒罩包 含上蓋(3) 及位於分離筒罩內部之粉碎刀(4) ,其使用時, 係先將上蓋打開,將食材置入分離筒罩中,再覆蓋上蓋後, 使食材與粉碎刀直接位於同一空間內,當液渣分離筒罩在壺 體內時,可與下端電機連接之粉碎刀,進行食材攪碎之程序 ,再藉由分離筒罩周緣細孔(2) 之設計,進行液渣分離之程 序。將被證3 揭露之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1 相較,系爭專利 1 請求項1 必要特徵之刀具組,是設置於攪拌機之定位座上 ,其罩蓋直接覆蓋於刀具組上端,其與被證3 之液渣分離筒 罩為不同設計。就進步性判斷而言,兩者技術領域不能混為 一談,被證3 為達液渣分離目的,其使食材直接與粉碎刀接 觸,而系爭專利1 係提供一可將刀具覆蓋,避免擬攪拌之非 液體物與刀具直接接觸。職是,被證3 難以證明系爭專利1 有違新穎性或進步性。
3.被證4 雖為系爭專利1 申請前即已公開之專利,然其所揭露 之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完全不同。被證4 「果菜 料理機追加一」具有一杯體,而杯體(2) 內設有刀刃(32), 刀刃處可套設一中空之過濾罩(5) ,另於杯蓋(4) 處設置孔 (41),並與中空之過濾罩相通,由杯蓋之孔至中空過濾罩形 成貫通之通道,且此通道之底端即為刀刃之設置,當食材自 孔置入過濾罩後,可藉由刀刃進行食材攪碎之程序,再由過 濾罩設計,同樣產生如被證3 之液渣分離程序。準此,將被 證4 揭露之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1 相較,系爭專利1 請求項 1 之必要特徵之刀具組,是設置於攪拌機之定位座上,而罩 蓋是直接覆蓋於刀具組上端,其與被證4 之杯蓋之孔、過濾 罩及刀刃,係形成貫通之通道,為不同之設計。且於進步性 判斷上,兩者技術領域不能混為一談,被證4 為達液渣分離 目的,其使食材直接與粉碎刀接觸,而系爭專利1 是提供一 可將刀具覆蓋,避免擬攪拌之非液體物與刀具直接接觸。據



此被證4 之技術特徵,難以證明系爭專利1 有違新穎性或進 步性情事。系爭專利1 請求項2 係依附於請求項1 ,被證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 有違進步性,故系爭專利1 請求項2 具有進步性。
4.系爭專利1 、2 均為上訴人研發之相關技術,然並非具有相 同技術特徵。倘兩者屬相同技術特徵,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下稱智慧局)進行該二件技術報告程序時,後申請之系爭專 利2 ,當會以有違修正前專利法第31條規定而為代碼4 之等 級。而該二件技術報告代碼均為6 ,可證並非相同。被證3 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於一體成型盛杯之技術下, 刀具是設置於攪拌機之定位座上,而罩蓋直接覆蓋於刀具組 上端,屬不同技術領域設計。系爭專利2 具顯著功效,非為 所屬技術能易於思及,系爭專利2 未違反進步性。故系爭專 利2 請求項1 相較於被證3 存在之技術領域有差異,而具顯 著功效。被上訴人忽略系爭專利3 之智慧局技術報告,且系 爭專利3 請求項2 代碼為6 ,是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專利3 有 被撤銷情事,自無足採。再者,系爭專利3 之技術特徵,主 要提供可容置原料空間,而達沖泡便利性,水位僅要逾原料 高度,即可達到預設效果,至於大量之說明,在於相較於傳 統之手搖杯,系爭專利3 之設計確實可達一次量提昇之目的 ,故以大量語詞說明,並無不當。
5.上訴人主張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1 、2 及3 中,而被上訴 人檢附之侵害鑑定報告,竟主張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1 中,該報告所為之判斷基準,有違專利侵害鑑定要點草案規 範。其處理步驟雖先解析申請專利範圍技術特徵,而後解析 待鑑定對象之技術內容,再以待鑑定對象是否落入系爭專利 之申請專利範圍中各要件,加以逐一判斷。然被上訴人檢附 之比對表中,將系爭專利1 各要件與系爭產品作比對分析, 而非進行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1 各要件之分析,故被 證1 鑑定報告無足可採。被上訴人雖以系爭專利2 與系爭專 利1 為實質相同設計,認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1 中,故 系爭產品應未落入系爭專利2 中。惟系爭專利2 與系爭專利 1 兩者之申請專利範圍,明顯有差異,被上訴人主張自屬有 誤。系爭專利3 請求項1 界定用於飲料攪拌機內之過濾件, 所有技術特徵於系爭產品中,均可見及對應相同構造。基於 全要件原則,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3 請求項1 之比對結果, 符合文義讀取,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3 請求項1 範圍。 基於全要件原則,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3 請求項2 之比對結 果,符合文義讀取。職是,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3 請求項 2 範圍。




6.被上訴人凌揚公司販售之系爭產品侵害上訴人系爭專利,按 系爭產品每件價格為9,000 元計算,以其每年販售1 萬臺為 據,收入約為900 萬元,此為上訴人所受損害,而本件上訴 人僅請求100 萬元。準此,爰聲明求為判決:被上訴人應連 帶給付上訴人100 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並主張: 1.系爭專利1 與系爭專利2 均於93年間提出申請之專利,至今 已近10年,系爭專利1 與系爭專利2 提出申請前,市面之食 物調理機可分為三種:⑴傳統之果汁機,是直接刀具將食材 攪碎成汁液狀。⑵榨汁機,是藉由旋盤之磨刀將食材碾磨, 並藉由過濾裝置將食物殘渣與汁液分離。⑶如被證3 及被證 4 所揭露之過濾式果汁機,其藉由刀具將食材攪碎後,再藉 由濾罩將殘渣分離,以取得更純淨之汁液。不論是何種型態 之食物調理機,食材均與切割之刀具直接接觸,從未有人思 及如系爭專利1 及系爭專利2 之概念,將刀具與待攪拌物, 以罩蓋分隔,而當上訴人之產品問市後,坊間之飲料店即大 量興起,因從未有任何食物調理機有如系爭專利1 及系爭專 利2 ,使冰塊不會被攪碎之功能,而此功效確實使帶冰飲料 之飲料店,如雨後春筍般之大量興起,對社會經濟之推展有 極大助益。原判決針對系爭專利1 與系爭專利2 之進步性有 所顧慮,係肇因近10年來飲料店大量興起之緣故,此直覺觀 感對上訴人甚為不公,就考量系爭專利1 、2 是否不具進步 性而言,自應回至93年間上訴人申請兩專利之時空背景,加 以考量。況依專利侵害鑑定要點草案中,對於申請專利範圍 之文義範圍,明述應限制在申請時所能瞭解之意義,相對於 系爭專利是否具備進步性,同樣應以申請時之技術領域,加 以考量,而非以後見之明,主觀認定系爭專利1 與系爭專利 2不具進步性。
2.系爭專利1 與系爭專利2 之申請專利範圍,均是飲料攪拌器 之整體特徵,且於申請專利範圍中均明述冰塊係被罩蓋阻擋 ,而不會遭刀具打碎破壞。且依新型專利之鑑定判斷原則, 倘申請專利範圍中包含功能性之敘述,應將功能性之說明列 入鑑定判斷之範圍。故判斷系爭專利1 與系爭專利2 之進步 性時,亦應將此部分列入考慮,此為進步性之考慮重點。倘 被證3 與被證4 中均無此對應之功效時,實難以被證3 與被 證4 之組合,證明系爭專利1 與系爭專利2 不具進步性。考 量被證3 與被證4 之組合,是否可思及系爭專利1 或系爭專 利2 之構造時,應考量定位座、刀具、盛杯、罩蓋及冰塊之 相對空間關係,由被證3 與被證4 之組合是否可易於思及。



設將被證3 與被證4 須被攪碎之食材放置於罩蓋之外,試問 食材可被刀具攪碎,故被證3 與被證4 無法達其將食材攪碎 之功能。倘操作系爭專利1 與系爭專利2 時,將冰塊放置於 罩蓋內而直接與刀具接觸,試問冰塊不會被刀具攪碎,即無 法達到系爭專利1 與系爭專利2 可保持冰塊不會被攪碎之功 效。職是,被上訴人所提出之被證3 與被證4 之組合,無法 證明系爭專利1 與系爭專利2 不具進步性,而系爭專利1 與 系爭專利2 亦無可被撤銷之事由。爰上訴聲明:(1) 原判決 廢棄。(2) 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00 萬元,並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二、被上訴人抗辯:
(一)系爭專利1 之盛杯與定位座非一體成型,其與系爭產品盛杯 、定位座一體成型設計,且盛杯側壁底端內設有四塊凸肋不 同,文義讀取不符合。系爭專利1 定位座中設有一罩蓋,其 與系爭產品之罩蓋,邊緣具有對應盛杯側壁底端凸肋之斜面 及缺口,缺口旁設有凸出定位塊不符合。且系爭產品之罩蓋 邊緣有斜面、缺口及定位塊設計,得以用與盛杯側壁底端凸 肋形成卡掣,其技術手段與系爭專利1 實質不同,故系爭產 品未落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1 ,就 卡挈部之構造文義讀取不符,須再就均等論分析。而由均等 論分析可知,系爭產品之罩蓋邊緣具有斜面、缺口及定位塊 ,得以用與盛杯側壁底端凸肋形成卡掣,其技術手段與上訴 人之系爭專利1 實質不同,故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1 請 求項2 。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與系爭專利1 ,僅有盛杯改為 一體成型之型態,此一體成型技術,係定義技術特徵前之習 用技術,非專利技術特徵範圍。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與系爭 專利1 請求項1 既屬相同,因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1 請 求項1 ,自亦不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
(二)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與被證3 相較,被證3 公告日期早於系 爭專利1 申請日期93年4 月21日,且技術領域與系爭專利1 同為飲料攪拌機,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技術特徵與被證3相 同,兩者為相同技術領域,且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可由被證3 教示輕易完成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項內容。被證 4 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1 申請日,其技術領域與系爭專利1 同為飲料攪拌器,該先前技術與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所教示 者內容相同,該技術領域有通常知識者,可藉由被證4 已揭 示內容輕易完成系爭專利1 。系爭專利1 說明書未言罩蓋為 環形狀之特徵有何功能,且罩蓋是否為環狀,亦不影響可擋 止攪拌元件與冰塊碰撞作用,故環形狀特徵不具功效。被證 4 創作說明中有揭示杯體內設有結合片,用以卡掣過濾罩之



底部之數結合塊(53),進而固定兩者之相對位置。由該教示 可知,以卡掣手段作為過濾元件與盛杯之結合技術,已被揭 露。在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利用上開教 示內容,設計以卡掣手段固定飲料攪拌器內過濾原件產品, 其屬習用技術。系爭專利1 請求項2 ,其技術特徵是由不具 功效之環型狀,加上以卡掣為固定手段之習用技術組成,系 爭專利1 請求項2 欠缺進步性,不具可專利性。(三)以筒罩元件或罩蓋元件覆蓋於攪拌刀具上,元件形狀設計之 差異,實不足被稱為不同之設計,無論以筒狀或蓋狀之設計 罩於攪拌刀具上,形狀之差異是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均可想見並加以換置。上訴人未曾說明以罩蓋形狀作為 覆蓋於攪拌刀具,其與筒狀相較有何特殊功效,豈能斷言為 不同設計。且系爭專利1 與被證4 之先前技術,同屬國際專 利分類中A47J廚房用具、咖啡機、香料機及飲料制備裝置, 顯見系爭專利1 與被上訴人引證之先前技術,屬相關之技術 領域。再者,筒罩設計除可作為液渣分離用外,僅需使用者 將攪拌物置於盛杯內、筒罩外,亦可與系爭專利1 達成相同 阻絕攪拌物與攪拌刀具碰撞效果。因上訴人申請專利時,引 證文件內容早已公開,廚房用具之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實能輕易透過被證3 、被證4 專利內容,輕易完成系爭 專利1 之發明。
(四)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2 因不具進步性而無效,而系爭專利 利2 請求項1 、2 與系爭專利1 相同,亦因不具進步性而無 效。系爭專利2 進一步界定杯體為一體成型設計,其與被證 3 、被證4 之先前技術設計亦屬相同,是系爭專利2 同系爭 專利1 均不具進步性,而有應撤銷原因。被證5 、被證6 之 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3 不具進步性,被證5 請求項1 及其圖 式揭示系爭專利3 之技術內容,其中濾網本體、底座及過濾 網,相當於系爭專利3 請求項1 、2 容置本體、定位部及過 濾孔。被證6 請求項1 及其第三圖可推知,將被證5 之過濾 件用在飲料攪拌機內,故系爭專利3 請求項1 、2 不具進步 性。退步言,縱使被上訴人侵害系爭專利屬實,然被上訴人 所售產品為果汁機,系爭產品之過濾元件,僅為該果汁機之 搭售商品,上訴人以整臺果汁機售價9,000 元,計算被告獲 利900 萬元,顯為誇大不實,故上訴人請求100 萬元損害賠 償,即不足採。
(五)被上訴人雖贊同原審就系爭專利技術特徵中刀具組與系爭產 品之攪拌原件為不同之認定。然就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b 、 1-e 技術特徵部分,原審就其攪拌元件及罩蓋蓋體描述,顯 有忽略其與系爭專利1 不同設計。系爭產品之罩蓋設計,罩



蓋上之穿孔位置係配合攪拌原件帶動盛杯內水流方向而定。 故罩蓋上端須為一平面及罩蓋側壁上端為封閉設計及罩蓋底 部側裙部分,設有排水穿孔等三項結構,為系爭產品與系爭 專利1 編號1-E 技術特徵相異處。再者,原審就系爭產品與 系爭專利1 技術特徵1-B 、1-E 之均等分析,系爭產品之技 術手段相較系爭專利1 可達成更加攪拌效果。依專利侵害鑑 定要點之鑑定流程,系爭產品既不適用均等論分析,未落入 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系爭專利1 請求項1 為獨立項,請求 項2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當然包括其全部技術特徵。系爭 產品既未落入請求項1 之範圍,自不落入請求項2 之範圍。(六)上訴人之系爭專利1 與系爭專利2 ,兩者僅差在盛杯之構造 ,是否為一體成型及罩蓋卡掣部結構,故就系爭產品之設計 是否落入系爭專利2 請求項1 ,爭點與系爭專利1 相同。倘 引證文件之先前技術已明確於文件中記載,該技術可用於防 止食材與刀具碰撞,則系爭專利應不具新穎性。上訴人僅以 先前技術之文件,有無提及可用以防止食材與刀具碰撞為由 指摘原判決違法,恐有混淆新穎性與進步性。上訴人雖以使 用果汁機之日常生活經驗反推證明系爭專利1 、系爭專利2 較先前技術產生非可預期之效果。然系爭專利1 、系爭專利 2 之發明目的,在於阻絕攪拌物與刀具碰撞而遭攪碎,而由 被證3 、4 之引證文件可知,以罩蓋蓋住盛杯內之攪拌刀具 果汁機,該結構已由先其技術所揭露,而以先前技術之果汁 機,亦可達阻絕攪拌物與刀具碰撞攪碎之功效,故具有通常 知識者,在欲解決系爭專利1 、系爭專利2 所稱避免冰塊遭 刀具碰撞之問題,自可以被證3 、被證4 之果汁機發明,達 成系爭專利之目的。
(七)原證6及系爭專利3 請求項1之比對結果為代碼2,可知上訴 人主張之系爭專利3 請求項1 ,被證5 、6 已認定為無進步 性,故由被證5 所揭露之先前技術而論,以濾網購成一容置 本體,將沖泡原料置於容置本體中,亦可達成系爭專利3 請 求項1 所稱之過濾功能。上訴人雖稱無法由原證5 得知,有 將沖泡原料與榨汁盤隔離之需求。然系爭專利3 是否具進步 性之判斷標準,是專利與先前技術相較有無產生非屬預期之 功效,使用者有無該需求與專利是否具有進步性無涉。系爭 專利3 請求項2 定位部上設有穿孔之技術特徵,原審以其定 位部上設有複數穿孔以增加過濾之流量,僅為單純增加過濾 穿孔之數量,並未產生任何新功效或增進某種功效,實屬允 當,故原證5 可證系爭專利3 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請求項 2 所增加之穿孔技術特徵未產生新功效,亦應不具進步性。 爰聲明請求駁回上訴人之上訴,暨如受不利被上訴人之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整理與協議簡化爭點:
按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民事 訴訟法第270 條之1 第1 項第3 款、第463 條分別定有明文 。法院於言詞辯論期日,依據兩造主張之事實與證據,經簡 化爭點協議,作為本件訴訟中攻擊與防禦之範圍。茲說明如 後:
(一)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本院整理當事人不爭執之事項有:1.上訴人分別系爭專利1 、系爭專利2 及系爭專利3 之專利權人。2.上訴人於100 年 10月25日購買之系爭產品,為被上訴人凌揚公司所販售,每 臺價格為9,000 元。3.上訴人分別於100 年11月10日及10 1 年2 月4 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上訴人凌揚公司停止製造、販 賣侵害系爭專利權之物品。被上訴人於101 年2 月21日委由 律師發函表示並未侵害系爭專利。4.被上訴人蔡文鴻為被上 訴人凌揚公司之法定代理人。5.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所提原 證1 至原證12形式真正不爭執,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所提被 證1 至被證4 之形式真正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00 頁)。職 是,兩造不爭執之上揭事實,將成為本院判決之基礎。(二)兩造主要爭點:
兩造主要爭點厥為:1.系爭產品是否分別落入系爭專利1 至 3 之請求項1 、2 之範圍?2.系爭專利1 至3 之請求項1 、 2 ,是否有應撤銷之原因?3.上訴人可否請求被上訴人連帶 賠償?損害賠償金額應如何計算(見本院卷第101 至102 頁 )。準此,本院首應分析系爭專利是否具有效性?倘系爭專 利有效,繼而探究系爭專利是否侵害系爭專利1 至3 之請求 項1 、2 ?倘成立專利侵害,最後討論損害賠償金額與被上 訴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專利有效性之判斷:
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 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 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認為有撤 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 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定有明文。因本 件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得撤銷之原因,本院應就系爭專 利有無撤銷之原因自為判斷。系爭專利1 申請日為93年4 月 21 日 ,經審定准予專利後於94年2 月1 日公告,發給新型 第M256139 號專利證書;系爭專利2 申請日為93年5 月5 日



,經審定准予專利後於94年3 月1 日公告,發給新型第M257 766 號專利證書;系爭專利3 申請日為98年5 月13日,經審 定准予專利後於98年11月1 日公告,發給新型第M367691 號 專利證書。職是,系爭專利1 、2 及3 是否有應撤銷專利權 之情事,自應以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 ,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規定論斷。職是,本院先分析 系爭專利1 、2 及3 及引證案之技術內容,比對引證案是否 可證明系爭專利1 、2 及3 不具進步性。倘系爭專利1 、2 及3 具有進步性,繼而論斷是否成立專利侵權。最後探究上 訴人向被上訴人請求連帶損害賠償金額,是否適當?二、系爭專利1、2及3技術分析:
(一)系爭專利1技術分析:
1.系爭專利1技術內容:
本創作為飲料攪拌器,設置在與其配合之攪拌機(40),包括 一中空定位座(10),定位座中形成內凸緣(11),暨定位座內 壁面設置內螺紋(12),此定位座可設置在攪拌機;所述定位 座之內凸緣可置設墊圈(13);一刀具組(14),刀具組有心軸 (140)樞設刀片(141) ,心軸底端樞設接頭(142) ,刀具組 置放在定位座之內凸緣,刀具組接頭可與攪拌機頂端之組接 頭接合一起;一罩蓋(30),其具有環形之蓋體(31),蓋體底 端形成卡掣部(32),罩蓋可覆罩在刀具組,在蓋體頂端形成 斜面(34),蓋體及斜面佈設穿孔(33),並於斜面上端形成頂 面(36);所述罩蓋卡掣部可套設墊圈;一中空之盛杯(20), 其底緣設置螺紋部(21)可鎖合在定位座之內螺紋(12)。 2.系爭專利1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1 請求項共計6 項,其中請求項1 為獨立項,請求 項2 至6 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系爭專利 1 主要圖面,如本判決附圖1 所示,茲分別說明其獨立項與 附屬項之內容如後。
⑴獨立項之內容:
請求項1 為一種飲料攪拌器, 係設置在與其配合之攪拌機, 其具有一中空定位座,定位座中設置一刀具組,暨在定位座 上設置一中空盛杯,使水、調劑、冰塊可置入盛杯中,其特 徵在於定位座中設置一罩蓋,罩蓋覆罩在刀具組上方,罩蓋 之蓋體上設置穿孔,穿孔口徑小於冰塊體積,使水、調劑可 流經穿孔進入刀具組中進行攪拌,而冰塊則受罩蓋擋止,不 會遭刀具組打碎破壞。
⑵附屬項之內容:
①請求項2 如請求項1 所述之飲料攪拌器,其中罩蓋之蓋體 可為環形狀,蓋體底端形成卡掣部,罩蓋之穿孔係佈設於蓋



體表面。②請求項3 如請求項1 或2 所述之飲料攪拌器,其 中罩蓋之蓋體頂端可形成斜面,暨在斜面佈設數個穿孔,並 於斜面上端形成頂面。③請求項4 如請求項3 所述之飲料攪 拌器,其中之中空定位座中形成內凸緣,暨定位座內壁面設 置內螺紋, 定位座可設置在攪拌機上;刀具組上以心軸樞設 刀片,心軸底端樞設接頭,刀具組置放在定位座之內凸緣, 刀具組接頭可與攪拌機頂端之組接頭接合一起;中空盛杯之 底緣設置螺紋部可鎖合在定位座之內螺紋。④請求項5 如請 求項4 所述之飲料攪拌器,其中罩蓋之頂面上設置一穿孔, 穿孔周緣設置環凸緣。⑤請求項6 如請求項4 所述之飲料攪 拌器,其中罩蓋之頂面佈設數個穿孔。
(二)系爭專利2技術分析:
1.系爭專利2技術內容:
本創作為飲料攪拌器,係設置在與其配合之攪拌機(40),包 括一中空定位座(10),定位座中形成內底板(11),內底板中 間處形成凸座(13),定位座可套設在攪拌機(40)頂端,定位 座周緣向上一體成型出中空之盛杯(15);所述定位座之內底 板周緣與盛杯交接處形成凸環圈(12),凸環圈設置數個缺槽 (121) ,各缺槽同側根緣設置橫向之嵌槽(122) 穿入凸環圈 底緣;一刀具組(14),其係於心軸(140) 上設置刀片(141) ,並以心軸樞設在凸座中,且於心軸底端設置接頭(142) , 刀具組接頭可與攪拌機頂端之組接頭(41)接合一起;一罩蓋 (30),其具有環形之蓋體(31),蓋體底端形成轉折凸緣(311 ),轉折凸緣上向外延伸出設置數個卡掣片(32),卡掣片對 應於凸環圈之缺槽,使罩蓋覆罩在刀具組時,卡掣片可進入 缺槽中,而如第三圖所示,並且可如第四圖所示,將罩蓋旋 轉一角度,使卡掣片可嵌入嵌槽(122) 中將罩蓋覆罩定位在 刀片組;而罩蓋之蓋體頂端形成斜面(34),蓋體及斜面佈設 穿孔(33),並於斜面上端形成頂面(36)。 2.系爭專利2 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2請求項共計5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立項,請求項2 至5 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系爭專利2 主 要圖面,如本判決附圖2 所示,茲分別說明其獨立項與附屬 項之內容如後。
⑴獨立項之內容:
請求項1 為一種飲料攪拌器,係設置在與其配合之攪拌機, 其具有一中空定位座,定位座內部下側設置內底板予以封閉 ,內底板中設置刀具組,定位座周緣向上一體成型出盛杯, 使水、調劑、冰塊可置入盛杯中,其特徵在於定位座上設置 一罩蓋,罩蓋覆罩在刀具組上方,罩蓋之蓋體上設置穿孔,



穿孔口徑小於冰塊體積,使水、調劑可流經穿孔進入刀具組 中進行攪拌,而冰塊則受罩蓋擋止,不會遭刀具組打碎破壞 。
⑵附屬項之內容:
①請求項2 如請求項1 所述之飲料攪拌器,其中罩蓋之蓋體 可為環形狀,蓋體底端形成轉折凸緣,在轉折凸緣上向外延 伸出設置數個卡掣片,定位座之內底板周緣與盛杯交接處形 成凸環圈,凸環圈上設置數個缺槽,各缺槽同側根緣設置橫 向之嵌槽穿入凸環圈底緣,卡掣片可置入缺槽旋轉角度而進 入嵌槽中。②請求項3 如請求項1 或2 所述之飲料攪拌器, 其中罩蓋之蓋體頂端可形成斜面,暨在斜面上佈設數個穿孔 ,並於斜面上端形成頂面。③請求項4 如請求項3 所述之飲 料攪拌器,其中罩蓋之頂面上設置一穿孔,穿孔周緣設置環 凸緣。④請求項5 如請求項4 所述之飲料攪拌器,其中罩蓋 之頂面佈設數個穿孔。
(三)系爭專利3技術分析:
1.系爭專利3技術內容:
本創作為用於飲料攪拌機內之過濾件,過濾件(10)係設置於 飲料攪拌機之調理杯(20),以區隔沖泡原料(40)與飲料攪拌 機之攪拌件(30)。過濾件包含有一容置本體(11),容置本體 內形成一提供沖泡原料放置之容置空間(12),並於容置本體 上方形成一開口,暨容置本體於容置空間周邊之側壁穿設有 多數過濾孔(13),容置本體底面外緣處設有一可罩設於飲料 攪拌機之攪拌件外圍之定位部(14A) ,定位部側面上穿設有 多數穿孔(15),暨定位部以其底緣組設於調理杯底部,其中 定位部可一體成型於容置本體,或容置本體與定位部係採用 可拆組式之設計。再者,過濾件包含有一容置本體,容置本 體內形成一提供沖泡原料放置之容置空間,並於容置本體上 方形成一開口,暨容置本體側面穿設有多數過濾孔,容置本 體頂緣處設有彎折狀之定位部(14B) ,並可靠置於調理杯之 上半部,使容置本體定位於該調理杯中。
2.系爭專利3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3請求項共計3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立項,請求項2 至3 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系爭專利3 主 要圖面,如本判決附圖3 所示,茲分別說明其獨立項與附屬 項之內容如後。
⑴獨立項之內容:
請求項1 為一種用於飲料攪拌機內之過濾件,其用於設置於 飲料攪拌機之調理杯中,過濾件包含有一容置本體,容置本 體內形成一容置空間,並於容置空間側壁上設置過濾孔,暨



及於容置本體上設有定位部,過濾件可藉由定位部定位於調 理杯中。
⑵附屬項之內容:
①請求項2 如請求項1 所述之用於飲料攪拌機內之過濾件, 其中定位部設於容置本體之底面外緣,並罩於飲料攪拌機之 攪拌件外圍,且定位部上設有複數穿孔。②請求項3 如請求 項1 所述之用於飲料攪拌機內之過濾件,其中定位部係設於 容置本體之頂緣處,並呈彎折狀地靠置於調理杯上。三、系爭產品技術內容:
系爭產品為被上訴人製造與銷售之生機調理果汁冰沙機,其 照片由原證9 「智慧型多功能萃茶機」說明書部分頁及原證 10「專利比對分析報告」照片,經掃描所得,如本判決附圖 4 所示。系爭產品為具多種組裝型態之多功設計,其罩蓋可 蓋合於刀具或攪拌元件,且罩蓋具有萃茶盒及雪克盤型式。 茲將被上訴人製造與銷售「生機調理果汁冰沙機」產品配合 系爭專利1至3請求項1、2之技術特徵,茲為如後解析:(一)系爭專利為飲料攪拌器:
一種飲料攪拌器,係設置在與之配合的攪拌機上;其具有一 中空定位座,定位座中設置一攪拌元件;暨在定位座上設置 一中空盛杯,使水、調劑、冰塊可置入盛杯中;其中定位座 中設置一罩蓋,罩蓋覆罩在攪拌元件上方;罩蓋之蓋體上設 置穿孔,穿孔口徑小於冰塊體積,使水、調劑可流經穿孔進 入攪拌元件中進行攪拌,而冰塊則受罩蓋擋止,不會遭攪拌 元件打碎破壞;罩蓋之蓋體為環形狀,蓋體底端形成卡掣部 ,罩蓋之穿孔係佈設於蓋體表面。
(二)系爭產品為飲料攪拌器:
系爭產品亦為一種飲料攪拌器,係設置在與其配合之攪拌機 上;其具有一中空定位座,定位座內部下側設置內底板予以 封閉,在內底板中設置攪拌元件;暨在定位座周緣向上一體 成型出盛杯,使水、調劑、冰塊可置入盛杯中;定位座中設 置一罩蓋,罩蓋覆罩在攪拌元件上方;於罩蓋之蓋體上設置 穿孔,穿孔口徑小於冰塊體積,使水、調劑可流經穿孔進入 攪拌元件中進行攪拌,而冰塊則受罩蓋擋止,不會遭刀具組 打碎破壞。其中罩蓋之蓋體可為環形狀,蓋體底端形成轉折 凸緣,在轉折凸緣上向內設置數個卡掣凹槽,再於定位座之 內底板周緣與盛杯交接處形成若干肋條,俾蓋體之卡掣凹槽 可卡掣於中空盛杯之肋條內。再者,系爭產品具有一種用於 飲料攪拌機內之過濾件,其係用以設置於飲料攪拌機之調理 杯中,過濾件包含有一容置本體,容置本體內形成一容置空 間,並於容置空間側壁上設置過濾孔,暨容置本體上設有定



位部,過濾件可藉由定位部定位於調理杯中,其中定位部係 設於容置本體之底面外緣,並罩於飲料攪拌機之攪拌件外圍 ,並且定位部上設有複數穿孔。
四、專利有效性證據之技術分析:
(一)被證3之技術分析:
被證3 為1992年3 月25日公告之中國大陸第91219948.2號「 家用飲料器的壺體機構」專利案,被證3 之公告日早於系爭 專利1 、2 、3 之申請日即2004年4 月21日、2004年5 月5 日、2009年5 月13日,可為系爭專利1 、2 、3 相關之先前 技術,其圖式如本判決附圖5 所示。被證3 揭示一種「家用 飲料器的壺體機構」,家用飲料器之壺體機構,係於壺體內 豎設有液渣分離筒罩(1) ,筒罩壁上密佈有細孔(2) ,筒罩 上側設有上蓋(3) ;液渣分離筒罩下部空腔內,設有用以打 碎可食性植物顆粒之粉碎刀(4) ,粉碎刀固接在穿置於壺體 及液渣分離筒罩底部軸承上之傳動軸體上端,而傳動軸體之 下端與電機相連接;液渣分離筒罩下部之外圈繞設有電熱器 (5 ) ,電熱器管表面噴塗有四氯乙烯塗料,以免有機物質 黏附於電熱器管壁上。
(二)被證4之技術分析:
被證4 為2002年5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87207014A01 號「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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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凌揚冷凍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