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42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許恒毅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宜璿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
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