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405號
原 告 宅修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勝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金榮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58
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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