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2年度,405號
STEV,102,店補,405,201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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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405號
原   告 宅修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勝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金榮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58
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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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宅修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