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357號
原 告 大目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運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72,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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