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票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2年度,356號
STEV,102,店補,356,201307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356號
原   告 溫孟智
訴訟代理人 陳祈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登山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請求返還股票之股數及價格,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即系爭股票之總價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所定費率計算,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