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事聲字,102年度,25號
STEV,102,店事聲,25,201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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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事聲字第25號
聲明異議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倩玉
           住同上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與債務人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明異議人就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189號於102年
4月23日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其聲請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聲明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2年4月23日 102年度司促字第6189號民事裁定所為駁回其異議之處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2第1項、第513條第1項規定,係以 裁定為之),聲明不服提起異議,是本院應依前揭規定,就 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上該裁定,審究聲明異議人之異議有無 理由,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已於102年4月25日陳報 債務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鈞院已於102年4月26日收受該書 狀,懇請鈞院繼續進行本件支付命令,以維法制,請求廢棄 原裁定等語。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 述。五、法院;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第511條、第513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不經訊問債務人,僅憑債權 人之聲請,即使債權人迅速取得執行名義,倘債務人未於支 付命令送達後20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即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是支付命令之效力甚為強大,債權人應就其請求



之原因事實,提出相符之書證供法院為形式上之審查,以確 保支付命令之正確性。
四、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環球策展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 缺額之記載,有該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附卷可稽,嗣 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2年3月22日裁定命聲明異議人於裁定 送達7日內提出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 登記表正本(法定代理人欄位不可為空白),該裁定已於10 2年3月29日送達聲明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明 異議人逾期仍未補正,而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2年4月23日 為駁回聲明異議人對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處分。聲明異 議人遲至102年4月26日始陳報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 管理人,然自上開補正裁定送達日即102年3月29日起算至裁 定駁回聲明異議人聲請之日即同年4月23日止已具有相當之 補正期間,異議人未遵期補正,其上開之異議理由,洵非可 採。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2年4月23日以102年度司促字第 6189號支付命令將聲明異議人之聲請裁定駁回,即無不合。 聲明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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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