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欠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02年度,181號
SSEV,102,新小,181,2013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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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訴訟代理人 劉乃華
被   告 王美倫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新小字第181號請求清償信用卡欠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下午5時0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
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 記 官 劉瑞泰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肆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劉瑞泰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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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