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0年度,1407號
PCEV,90,板簡,1407,200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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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四О七號
  原   告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唐全中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四О七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
三日下午四時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程萬全
    法院書記官 童淑敏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捌萬陸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拾壹點捌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依借據約定事項一般條款第十一條點之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故本院對本件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九月二日邀同其餘被告甲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陸拾萬元,約定自八十七年九月 二日起至九十一年九月二日止按月分四十八期清償,於每月二日平均攤還本息, 利息按年息百分之拾壹點捌捌計付,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 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 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詎料借款人自八十八年九月二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約應視同全部到期 ,計尚欠本金肆拾捌萬陸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八十八年八月三日起,按年息拾 壹點捌捌%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被告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之 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及放款明細資料各壹件為證。三、被告二人對於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四、從而,原告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所欠借款、利息與違約金,即 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童淑敏 法 官 程萬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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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