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清償借款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2年度,126號
TLEV,102,六簡,126,201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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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126號
原   告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聖閔
訴訟代理人 史丁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信容等人間請求代位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0,000 元,應繳
  裁判費1,880元。
二、被繼承人謝茂徹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三、依原告起訴狀所附之繼承系統表,其中「謝張春綢」、「謝
  信良」、「謝素珍(貞)」已死亡,原告應補正「謝張春綢
  」、「謝信良」、「謝素珍(貞)」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並查明有無拋棄繼承、限定繼承及相關證明。若繼承人有遺
  漏者,並應具狀追加漏列之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
  狀。
四、倘前項所示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
  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追加該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斗六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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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