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2年度,115號
TLEV,102,六簡,115,201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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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11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潘秀雲
      吳美珠
      楊維軒
被   告 高珮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2年度六簡字第115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000 巷000 號2 樓 ,有戶籍謄本可參,非在本院轄內。而依兩造間所立之約定 書第15條,係約定因本約涉訟時,以丙方(即原告)總行所 在地(原告訴訟代理人稱:總行係設於臺北市松山區)之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轄法院,有約定者可稽,兩造既無合意由本 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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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