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02年度,92號
TLEV,102,六小,92,201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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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六小字第92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李佳憲
被   告 林清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參仟貳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肆仟壹佰參拾肆元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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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