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李子瓔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給付退休金
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400 元,應繳裁判費3,09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欠2,590 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斗六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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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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