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305號
原 告 施啟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美惠、顏美滿即金獅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500
元,尚欠新台幣4,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
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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