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2年度,282號
CHEV,102,彰簡,282,2013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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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282號
原   告 東平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尊文
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律師
複代理人  黃文欽
被   告 吳錦眉即松柏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榮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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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平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