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2年度,265號
CHEV,102,彰小,265,201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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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彰小字第26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鍾政諺
訴訟代理人 林鉦偉
被   告 張子綺即張嫚莉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彰小字第26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7,564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下同) 93年5月間向訴外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玉山商業銀行)借款新台幣(下同)300,00 0元, 另訴外人玉山商業銀行與原告訂定消費貸款信用保險 契約,若借款人屆期不為清償,由原告負理賠九成之責。 ㈡嗣因被告未依約繳款,計積欠本金餘額為85,329元,經訴外 人玉山商業銀行向原告申請理賠,原告乃理賠中興商業銀行 訴外人玉山商業銀行保險金77,564元。為此,原告爰依保險 法第53條第1項及民法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77,564元。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二、被告答辯: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的事實沒有意見,但被告目前須扶養三個 小孩,而每月薪資僅2萬3千元,故無能力清償,請求分期清 償,每個月清償2-3千元。 並聲明:㈠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法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玉山銀行小 額信貸申請書、本票、玉山銀行理賠申請書及信用保險賠款 意見表等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被告雖以其因須扶養三名子女,每月薪資僅2萬3千元, 故無能力清償無法工作,無能力清償等情置辯,然查被告是 否有能力償還系爭款項,與其是否應負清償之責任無涉,是 其此部分抗辯,自非可採。
㈡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 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 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 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從而,



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及民法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 求被告給付系爭77,564元,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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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