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小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佳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9,0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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