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彰化簡易庭(民事),司彰調字,102年度,275號
CHEV,102,司彰調,275,2013072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彰調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昌郁清即鹿港福德祠管理委員會即福德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純銘李萱瑩間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福德祠之組織章程,及其法定代理人之選任相關文件。
二、調解聲明一之金牌數量為何,並提出照片或相關特徵予以特
  定。
三、調解聲明二之金牌9面,其重量為何,並提出照片或相關特
  徵予以特定。
四、調解聲明三之華南銀行鹿港分行活期存摺,其帳號及戶名為
  何。
五、調解聲明四之香油簿冊數、樣式大小,其內容記載期間為何
  ,並出照片或相關特徵予以特定。
六、聲請人若受香油簿返還所得受之利益為何,並敘明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宗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