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2年度,164號
GSEV,102,岡補,164,201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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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164號
原   告 王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歐秋梅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陸佰捌拾叁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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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