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簡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超悅健康發展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蘇士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
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
拾柒萬玖仟零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
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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