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簡字第448號
原 告 李銘瑞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律師
被 告 李仙做
孫李玉蓮
李盡
李宗文
李寶珠
李順源
李順成
李順富
李秀慧
李秀貞
李林免
李進興
李進雄
李方秀燕
李銘祥
李光竣
李淇蓁
李姿涵
李琴英
李建志
李余惠珍
李雯雅
李雯芳
李雯華
李余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2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關於編號1 不動產面積為「103.36㎡」之記載,應更正為「106.3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之顯然錯誤,原告 聲請更正,應屬有據,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 ,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顯澄